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家非調字第1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非調字第179號聲請人 江宇薪 兼法定代理人 江佳泰 非訟代理人 張祐豪 律師
楊恭瑋 律師上列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費用為新臺幣2,00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書記官簡如附表:
聲請費用備註第一項聲明財產非訟,應徵第一審程序費用2,000元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按月給付扶養費用15,490元至聲請人江宇薪成年之日止,此部分請求之標的價額為743,520元(15,490×12月×4年)。聲請人併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886,977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30,497元(743,520+886,977),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2,000元。第二項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