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153號

原告 胡維華

訴訟代理人 林俊吉 律師

被告日成新世紀佳人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宗益

訴訟代理人 黃郁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為一定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9月13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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