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1年度東原小字第4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東原小字第41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尚宗平

黃楠傑

被告 鄭韋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2,175元,及其中新臺幣7,852元自民國111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 張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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