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東原小字第41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尚宗平
被告 鄭韋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2,175元,及其中新臺幣7,852元自民國111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 張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