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154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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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1548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王三仁
被告 葉芯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8,464元,及自民國110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78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