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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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111號原告 劉新發 即合誠不銹鋼工程行被告磊誠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紀帆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合約(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於工程承攬合約書第10條約定:「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本承攬合約書相關事件之管轄法院」等語(本院卷第21頁),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書記官許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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