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審附民字第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551號原告有限責任新北市第一計程車運輸合作社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温展華 被告 蘇冠丞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08年度審易字第17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龔書安法官林正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玟希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