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矚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矚重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裕隆選任辯護人沈志純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王裕隆自民國壹佰年壹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王裕隆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罪嫌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規定,於民國99年10月8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認被告於經訊問後,坦承有以球棒、拔釘器攻擊被害人 潘素雲 與 江雅敏 ,致被害人2人死亡,復有檢察官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載之證據可資佐證,足認被告涉犯殺人罪嫌疑重大,而該罪名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可以預期將受重刑宣判,且本件被告於犯後離開現場時, 況路 更換衣褲及鞋襪,並將犯案所著之衣沿路丟棄後逃逸,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另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否認有故意殺害被害人2人之情,若不予羈押,其逃亡之誘因亦隨之增加,本院綜合上情,認被告仍有羈押之原因,且羈押之必要性並無法因具保而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1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許勻睿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書記官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