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八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四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十四號、九十二年度戒毒偵字第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壹點貳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貴院以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一七二一號裁定送強制戒治一年,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因交付保護管束期滿,業經本署檢察官以九十二度戒毒偵字第二號為不起訴處分定,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毛重一點二五公克),因屬第二級毒品,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關於沒收之規定,其他法律或刑法分則有特別規定者,應優先於刑法總則第三十八條沒收規定之適用,查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該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有明文。
三、按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核屬違禁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沒收銷燬之。查扣案之白色結晶體為安非他命,業據被告迭於警、偵訊中供承不諱,爰依法宣告沒收銷燬之。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劉桂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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