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八六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事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電動賭博機具壹臺(含IC板壹片)、及代幣參佰陸拾枚,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為不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次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略以:本件被告甲○○因賭博案件,經審酌犯罪情節,認宜以不起訴處分為適當,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二0七六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在案,有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然扣押之電動賭博機具壹臺(含IC板一片)、及代幣三佰六十枚,係當場賭博之器具,爰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三、本院經核屬實,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黃永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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