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明書(切結書)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537號原告 王維 原告對被告 王廣雄 提起聲明書(切結書)無效訴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0,5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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