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607號原告 張惠宣 (住、居均詳卷)被告 林芷均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7年度易字第10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王奕勛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玟君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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