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單禁沒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1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星宏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6年度聲沒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五年度毒偵字第一二五八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為零點柒零伍伍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星宏為警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為0.7055公克),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12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偵查卷)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本院卷)在卷可稽。而該案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經送鑑驗後,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扣案物品清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5年10月28日草療鑑字第1051000376號鑑驗書各1份(附偵查卷)存卷足參,是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為0.7055公克)屬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至用以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宣告沒收銷燬之。另上開甲基安非他命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益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瑋芷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