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金簡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金簡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金簡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宗慶上列被告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柒仟元沒收」、事實及理由欄編號三第四行關於「獲利為新臺幣(下同)87,000元」、編號五第十三行關於「合計被告之犯罪所得為87,000元」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柒仟元沒收」、「獲利為新臺幣(下同)27,000元」及「合計被告之犯罪所得為27,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經查,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算,惟不影響其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源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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