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3294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6月28日上午9時3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鳴東
書 記 官 彭帥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柒佰陸拾元,及自民國
九十四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四計算
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不動產擔保借據合約及台灣屏東地方
法院94執字第16411號分配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
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
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彭帥雄
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