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42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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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二三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四四九號、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四六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毛重共壹點肆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包毛重共零點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九四九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復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四一八八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期間並宣告付保護管束;嗣又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六六三一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而續行戒治,於八十九年七月三十日戒治期滿,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四六五號不起訴處分書),惟該案扣得被告甲○○持有之海洛因二包(毛重一.四公克)、安非他命二包(毛重0.九公克),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物品,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二包毛重共一.四公克、安非他命二包毛重
0.九公克,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均為違禁物,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王國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