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737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737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73764號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債務人丁○○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壹拾玖萬壹仟貳佰參拾肆元,及其中①新台幣壹佰陸拾陸萬陸仟玖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五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②新台幣伍拾貳萬肆仟參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書記官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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