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8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7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柏儒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柏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乃以:受刑人陳柏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10月(聲請書誤載為1年10月),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7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乃依法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本件受刑人前因多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先後判處罪刑確定後,由本院合併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嗣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於108年7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縮刑期滿日為109年12月20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8年
7月5日法授矯字第108017099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考。經核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李佩樺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