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426號異議人即債務人 張順霖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支付命令程序亦有適用。
二、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1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業於111年1月14日送達於異議人,異議人於111年1月17日提出異議,有異議狀之本院收狀戳可憑。惟異議人未於異議狀上簽名或蓋章,嗣經本院於111年1月19日通知異議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前開通知於同年1月21日送達異議人,然其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則異議人所提異議,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