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3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3173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曾鈞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勁崴工業有限公司、 陳忠政 、 陳文智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票面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