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6850號債權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黃裕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余冠昇余小金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余冠昇之法代為何人。(原法代已死亡)
二、提出債務人余小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