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3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林義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義盛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林義盛前於附表編號至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至所示各該罪名,經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至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至之所示。其中,如附表編號所示犯罪,業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九月;如附表編號所示犯罪,亦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九月。且均案經確定而未執畢。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之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書記官王一芳【附表】受刑人林義盛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曾否與他罪合│編號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9月│編號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併定其應執行│(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28號判決)│徒刑9月(本院100年度訴字││之刑││第408號判決)│├──────┼─────────────┬─────────────┼─────────────┤│犯罪日期│99年12月26日│99年12月26日│100年1月11日│├──────┼─────────────┼─────────────┼─────────────┤│偵查(自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其│100年度毒偵字第336號│100年度毒偵字第336號│100年度毒偵字第892號││案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0年度訴字第228號│100年度訴字第228號│100年度訴字第408號│││號│││││事實審├──┼─────────────┼─────────────┼─────────────┤││判││││││決│100年5月24日│100年5月24日│100年6月28日│││日││││││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0年度訴字第228號│100年度訴字第228號│100年度訴字第408號│││號│││││判決├──┼─────────────┼─────────────┼─────────────┤││確││││││定│100年6月27日│100年6月27日│100年8月1日│││日││││││期││││├───┴──┼─────────────┼─────────────┼─────────────┤│備註│基隆地檢100年執字第1851號│基隆地檢100年執字第1851號│基隆地檢100年執字第2290號│└──────┴─────────────┴─────────────┴─────────────┘┌──────┬─────────────┬─────────────┬─────────────┐│編號│││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曾否與他罪合│編號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否│││併定其應執行│徒刑9月(本院100年度訴字││││之刑│第408號判決)│││├──────┼─────────────┼─────────────┼─────────────┤│犯罪日期│100年1月11日│99年12月24日││├──────┼─────────────┼─────────────┼─────────────┤│偵查(自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其│100年度毒偵字第892號│100年度偵字第2028號│││案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0年度訴字第408號│100年度基簡字第1221號││││號│││││事實審├──┼─────────────┼─────────────┼─────────────┤││判││││││決│100年6月28日│100年8月31日││││日││││││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0年度訴字第408號│100年度基簡字第1221號││││號│││││判決├──┼─────────────┼─────────────┼─────────────┤││確││││││定│100年8月1日│100年10月11日││││日││││││期││││├───┴──┼─────────────┼─────────────┼─────────────┤│備註│基隆地檢100年執字第2290號│基隆地檢100年執字第301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