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5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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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587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林憲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0,90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林憲昌於民國101年12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125,000元,約定自民國101年12月28日起至民國120年11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4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5月16日止累計60,903元正未給付,其中58,979元為本金;1,831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558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8979元
林憲昌
自民國112年05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