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7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7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710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銀亮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2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有聲請人蓋章之聲請狀正本(不得以彩色套印代替)。」,此項裁定已於100年3月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書記官吳美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