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4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4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43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泓宇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4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泓宇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第1頁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第14個字(含標點符號、數字、英文字母,下同)至第2行第2個字,更正為「於民國106年12月30日22時15分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第1頁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第4個字至第12個字,應予刪除,並補充高雄市前金區公所民國104年6月30日高市金區民字第10430573700號函影本1份(見警卷第16頁)、被告陳泓宇於本院調查程序中之自白(見本院卷第10頁)作為證據,其餘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罪。爰審酌被告為智力成熟之人,僅為一己之私,未經白光大廈住戶的同意,率爾侵入白光大廈之樓梯間(質屬住宅,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2972號判例意旨參照),對他人居住安寧、安全及空間自主權益產生莫大影響,所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及被告本件犯罪之動機、手段、情節及所生危害之程度,復參酌被告之智識程度為二、三專畢業及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上開被告之個人具體行為人責任基礎之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范家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英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家宏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1486號被告陳泓宇男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0巷0弄0號居臺北市○○區○○路○段000號3樓
M室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泓宇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於民國106年12月30日22時25分許,未經高雄市○○區○○○街00號白光大廈(下稱白光大廈)大樓管理員及該大廈住戶之同意,即擅自進入白光大廈搭乘電梯上至該大樓12樓,並從樓梯間逐層往下走到3樓查看,後行至該大樓1樓門口,遭大樓主任委員 何明 都發現,遂報警處理,而悉上情。
二、案經何明都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陳泓宇於警詢及│矢口否認上開犯行,辯稱:伊│││偵查中之供述│係要找失聯已久朋友云云。然││││被告無法聯繫該朋友,也不知││││道該朋友之地址,被告所辯,││││顯不可採。│├──┼─────────┼─────────────┤│2│告訴人何明都於警詢│證明全部犯罪事實。│││中之指訴││├──┼─────────┼─────────────┤│3│錄影畫面翻拍照片9│證明全部犯罪事實。│││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居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檢察官范家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書記官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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