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89號原告 黃淑麗 訴訟代理人 陳添丁 被告 彭玲珍 訴訟代理人 張東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零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七,餘由原告負擔。」,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零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七,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漢權
法官周珮琦法官陳寶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書記官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