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易字第7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交易字第70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5581號),本院臺中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丙○○經檢察官依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於民國99年9月1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乙紙附卷足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許月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海股
99年度偵字第15581號被告丙○○男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2段296之21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為瀚林資源回收有限公司(下稱瀚林公司)之司機,為從事業務之人,於民國98年12月9日上午8時40分許,駕駛瀚林公司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貨車,自臺中市○○區○○街160之2號,正倒車駛入永康街,準備載運資源回收物時,本應注意汽車倒車時,駕駛人應注意其他車輛或行人。而依當時天候晴天、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之情況下,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適有乙○○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沿臺中市○○區○○街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永康街160之2號前,丙○○因倒車時,未謹慎緩慢後倒,並注意來車,其所駕駛之自小貨車車尾,不慎撞上乙○○所騎乘之機車車頭,造成乙○○倒地後,受有右側近端脛骨及髕骨開放性骨折併皮膚缺損、右側近端股骨骨折、右耳撕裂傷及全身多處擦傷等傷害。
二、案經乙○○訴由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丙○○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乙○○所指述及證述之情節相符,有警詢、偵訊筆錄在卷足憑。此外,復有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診斷證明書影本1紙、臺中市○○○道路交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㈠、㈡及肇事現場相片多張等在卷可資佐證,是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檢察官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書記官卓宜嫻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第2項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