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112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122號
原   告  李庭筑
被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萬5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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