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上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266號上訴人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如玉 訴訟代理人 黃榮謨 律師複代理人 張瓊文 律師上訴人 薛尹善 被上訴人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
9年10月2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謝靜雯
法官劉傑民法官洪能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書記官黃月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