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34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益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6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益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林益輝前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美姿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附表:受刑人林益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7年8月7日19時│107年10月11日│││51分許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5247號│毒偵字第187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豐簡字第│108年度豐簡字第││事實審││66號│200號││├────┼────────┼────────┤││判決日期│108年2月12日│108年4月15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豐簡字第│108年度豐簡字第││││66號│200號││判決├────┼────────┼────────┤││判決│108年3月15日│108年5月1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490號│執字第74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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