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2283號
上訴人
即原告樹禾院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大為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廖宣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書記官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