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22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2283號

上訴人

即原告樹禾院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大為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廖宣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書記官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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