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亡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亡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亡字第2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非訟代理人檢察事務官陳立揚相對人陳貴香上列聲請人因宣告陳貴香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陳貴香(男,民國○○○年○月○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最後住所地為屏東縣○○鄉○○街○○○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本院應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失蹤人陳貴香(女,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65年9月1日起行方不明迄今,嗣經屏東○○○○○○○○清查其爲113年內政部轉錄之「未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清查對象,自65年9月1日起列行方不明人口迄今,在臺之利害關係人(兄) 陳武春 向屏東○○○○○○○○請求,因其本人洗腎身體不便,轉請檢察官具狀聲請宣告死亡(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爲死亡之宣告),此有屏東縣里○○○○○○000○0○0○○里○○○0000000000號函暨陳武春先生訪談記錄正本、入出境資料、全民健保資料、失蹤人及親屬相關戶籍資料等件在卷可憑,爰依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聲請對失蹤人陳貴香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等語。
三、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第
156條規定甚明。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屏東縣里○○○○○○000○0○0○○里○○○0000000000號函暨陳武春訪談記錄正本、入出境資料、全民健保資料、失蹤人及親屬相關戶籍資料等件為證,並經證人即相對人之兄 陳建池 到庭陳述:陳貴香是61年以後失蹤的,我當時在外島當兵,照我所知的陳貴香是啞巴,父母做主將她嫁給外省籍的老兵,64年我當兵回來就有聽父母講陳貴香失蹤了,我有去找過陳貴香的丈夫,但他已經過世,直到現在都找不到陳貴香等語在卷,復經聲請人代理人到庭陳述明確,有本院113年11月26日訊問筆錄1份在卷足稽,依前揭相關資料所示及證人、聲請人代理人所述,均查無失蹤人之入出境及健保投保等資料,亦查無相對人於失蹤後之任何存在或行蹤紀錄,堪認聲請人主張失蹤人陳貴香已經失蹤逾7年之情節為真,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美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書記官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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