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687號原告 林廷翰 被告 陳巧君 (原名: 陳芷婕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435號,原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31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程士傑
法官黃虹蓁法官謝慧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書記官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