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9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947號債權人 楊承震 債務人沅建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安 債務人 黃志宏
一、債務人沅建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萬元,及其中①新臺幣肆佰萬元部分、②新臺幣陸佰萬元部分,①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五日起、②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八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黃志宏、沅建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