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7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伍沿霖選任辯護人洪世崇律師(法律扶助)被告 孫暐智 公設辯護人 張宏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5年8月9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翁世容
法官麥元馨法官林鈴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書記官張語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