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5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594號債權人屏東縣農會法定代理人 鄞享畯 代理人 林玉松 債務人 范珮涔
潘光榮
一、債務人范珮涔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伍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范珮涔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潘光榮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