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抗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抗字第21號抗告人 高承媜 相對人 陳敏煖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16日本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2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相對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前於民國100年間向相對人之被繼承人 陳天賜 借款並以附表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該抵押權後於110年9月29日由相對人繼承,該抵押權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相對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債權),債務清償期為102年8月1日依法登記在案。而抗告人向相對人之被繼承人陳天賜借款2,000,0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自始備妥2,000,000元欲清償予相對人,惟相對人迄今未告知抗告人匯款帳號,致未清償。今抗告人已寄發存證信函予相對人,請相對人告知匯款帳號,俾便抗告人清償。抗告人同時亦已填妥清償提存書,如相對人未告知匯款帳號,抗告人則前往相對人之戶籍所在地法院辦理清償提存,相對人聲請抵押物裁定應無必要,故請求原裁定廢棄,廢棄部分,相對人之聲請駁回,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於最高限額抵押之情形,法院僅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而所謂形式審查,係就雙方所提出之證據資料,從其外觀及記載內容,判斷是否符合聲請拍賣抵押物之法定要件,至於債務人或抵押人否認各該文件為真正、對抵押債權之存否有所爭執,均為實質調查事項,應另循訴訟途徑解決,非形式審查所得審究,自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抵押權人無亦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前,先行訴請確認其權利存在(最高法院51年台抗字第269號判例、93年度台抗字第905號、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裁定意旨參照)。準此,抵押權人聲請法院裁定拍賣抵押物,法院僅須形式上審查其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是否具備即為已足,至債權人與債務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等實體上爭執,則無權予以審究。㈡經查,相對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他
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債權證明文件)等影本為證,則由前開登記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登載內容形式上觀之,堪認抗告人確為擔保對相對人之被繼承人陳天賜之債權,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2,000,000元,且抗告人確已向相對人之被繼承人陳天賜借款,並屆清償期而未清償,而上開借款債務確係在系爭抵押債權擔保範圍內,並由陳天賜之繼承人即相對人陳敏煖繼承;揆諸上開說明,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至抗告人主張,其已準備清償但相對人並無告知匯款帳戶,且將至相對人之戶籍所在地法院辦理清償提存等實體爭議事項,並非本件拍賣抵押物之非訟程序所得審究,應由抗告人另提起民事訴訟以為救濟。是原裁定依相對人提出之上開文件自形式上審查,認定相對人對抗告人有系爭抵押債權登記擔保之借款債權存在,及系爭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情形,裁定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核無不合。從而,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黃梅淑
法官曹庭毓
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
如提起再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書記官謝佩芸附表:
土地標示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基隆市信義區深美段41355.851/12基隆市信義區深美段413-149.821/13基隆市信義區深美段414148.491/1建物標示編號建號基地座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用途100000-000基隆市信義區深美段414地號土地基隆市○○區○○段○○街00號鋼筋混凝土造;2層(含一層、二層及夾層)一層:51.51二層:42.5夾層:13.38總面積:107.64陽台、平台、水箱、瞭望室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