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43號原告甲○○
號訴訟代理人乙○○
號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70,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19,6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張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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