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36號被告甲○○
國民身分證(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如附表所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9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
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900元折算1日。
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一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一級毒品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清益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文玲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