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82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82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7年度審訴字第82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10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江振義書記官林韡婷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伍包(驗餘淨重共伍點零肆柒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包(毛重共捌點玖叁公克)、內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塑膠袋柒只、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壹包(毛重共拾壹點肆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分裝杓貳支、吸食器貳個、橡皮管壹條、磅秤壹個、吸管貳支、分裝袋貳包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乙○○於民國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166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3709號裁定送強制戒治,嗣經本院以93年度毒聲字第1057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期間付保護管束,至93年12月1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強制戒治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4年1月27日以94年度戒毒偵字第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94年間分別因施用毒品案件,各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5年度易字第451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52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並分別於95年5月24日、同年月29日確定在案,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32號裁定各減為有期徒刑2月15日、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96年7月16日因減刑後刑期已滿而釋放出監;另於上開2判決確定前之95年1月初某日至同年2月24日止,因連續販賣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153號判處有期徒刑8年,經上訴後,現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1563號繫屬中(上開3罪應併合處罰,因尚有1罪未經判決確定並執行完畢,故於本案不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並戒除毒癮,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而有如附表所示之5次施用毒品犯行,嗣為警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違禁物及其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刑事庭法官江振義
書記官林韡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韡婷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編│犯罪時間、│查獲時間、│扣案物品│罪名及主、從刑││號│地點、行為│地點│││├─┼─────┼─────┼────┼──────────┤│一│96年10月18│96年10月18│海洛因4│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日中午12時│日下午1時│包(毛重│期徒刑柒月,扣案之第│││許,在桃園│20分許,在│共5.73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包(│││縣龜山鄉大│桃園縣龜山│克,驗餘│驗餘淨重共肆點柒陸公│││同路36○號○鄉○○路│淨重共4.│克)均沒收銷燬之,分│││2樓租屋處│361號2樓│76公克│裝杓貳支、吸食器貳個│││內,施用第│租屋處內查│)、分裝│、橡皮管壹條均沒收;│││一級毒品海│獲。│杓2支、│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洛因及第二││吸食器2│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級毒品甲基││個、橡皮│吸食器貳個、橡皮管壹│││安非他命各││管1條。│條均沒收。│││1次。││││├─┼─────┼─────┼────┼──────────┤│二│96年11月14│96年11月14│海洛因10│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日下午某時│日晚間6時│包(毛重│期徒刑柒月,扣案之第│││許,在桃園│許,在桃園│共8.93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包(│││縣桃園市北│縣桃園市北│克)、甲│毛重共捌點玖叁公克)│││興街3樓之│興街3樓之│基安非他│、內含第一級毒品海洛│││3處,施用│3處內查獲│命11包(│因殘渣塑膠袋柒只均沒│││第一級毒品│。│毛重共11│收銷燬之,磅秤壹台、│││海洛因及第││.47公克│分裝袋貳包、吸管貳支│││二級毒品甲││)、內含│均沒收;又施用第二級│││基安非他命││第一級毒│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各1次。││品海洛因│,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塑膠│拾壹包(毛重共拾壹點│││││袋7只、│肆柒公克)沒收銷燬之│││││磅秤1台│,磅秤壹台、分裝袋貳│││││、分裝袋│包、吸管貳支均沒收。│││││2包、吸││││││管2支。││├─┼─────┼─────┼────┼──────────┤│三│96年11月16│96年11月16│海洛因1│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日中午12時│日下午4時│包(毛重│期徒刑柒月,扣案之第│││許,在桃園│,在桃園縣│0.31公克│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縣桃園市三│桃園市三民│,驗餘淨│驗餘淨重零點貳捌柒公│││民路某加油│路1段49巷│重0.287│克)沒收銷燬之。│││站之廁所內│12號前查獲│公克)。││││,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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