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4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浚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執字第7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浚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浚淯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受刑人王浚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其中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72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附表編號1至5所示案件刑期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1、4、5案件刑期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年8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盧伯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蘇靜怡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6年4月21日│106年5月15日│106年7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106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6年度毒偵│雲林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第3791號│字第1378號、第1503號│字第1378號、第1503號││││││├───┬────┼──────────┼──────────┼──────────┤││││││││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易字第747號│106年度訴字第724號│106年度訴字第72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9月21日│106年10月31日│106年10月31日│├───┼────┼──────────┼──────────┼──────────┤││││││││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易字第747號│106年度訴字第724號│106年度訴字第724號││判決││││││├────┼──────────┼──────────┼──────────┤││判決│106年10月24日│106年11月20日│106年11月20日│││確定日期││││├───┴────┼──────────┼──────────┼──────────┤││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再│編號2至3經雲林地院│(同左)││備註│字第26號案件執行(已│106年度訴字第724號││││執畢)。│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以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03號案件│││││執行(已執畢)。││└────────┴──────────┴──────────┴──────────┘┌────────┬──────────┬──────────┬──────────┐│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6年3月28日採尿時│106年8月2日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106年度撤緩│雲林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91號│字第1471號│││││││├───┬────┼──────────┼──────────┼──────────┤││││││││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港簡字第245│106年度易字第1123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6年12月27日│106年12月29日││├───┼────┼──────────┼──────────┼──────────┤││││││││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港簡字第245│106年度易字第1123號│││判決││號││││├────┼──────────┼──────────┼──────────┤││判決│107年1月15日│107年1月22日││││確定日期││││├───┴────┼──────────┼──────────┼──────────┤││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備註│第271號案件執行(已│第796號案件執行。││││執畢)。││││││││││││││││││└────────┴──────────┴──────────┴──────────┘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