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聲字第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價金聲請書記官迴避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九一四號聲請人 郭麗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光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聲請書記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三月十七日本院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二五六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聲明抗告,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查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年度台聲字第二五六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抗告(視為聲請再審)狀所載者,均屬其認法院書記官應予迴避之實體主張,無涉原確定裁定認定其再審聲請不合法之論斷。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聲
法官黃義豐法官劉靜嫻法官袁靜文法官高孟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十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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