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40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寶伶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20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寶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寶伶前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於民國98年10月28日送監,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00年11月18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100年11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8677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芝凌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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