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27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交字第27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交字第271號上訴人 陳彥霖 (更名為 陳竑維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6年7月7日第一審行政訴訟判決(105年度交字第271號)不服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上訴,應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致有程式上欠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書記官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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