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3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3515號債權人 紀雯倩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盧山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盧山發給支付命令,惟依聲請狀之原因事實所示,借款人為債務人之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確認債務人為黃盧山是否有誤?(依請求原因事實所示借款人為 黃珮雯 ,非債務人黃盧山)」,惟債權人於民國108年11月28日具狀陳稱依據借款時間為黃珮雯與黃盧山婚姻存續期間,主張夫妻共同債務,且表明黃珮雯入獄期間由家人進行後續還款,並提出Line通話紀錄為證,因而向債務人黃盧山進行債務催款等語,惟依民法第1023條第1項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故黃珮雯對債權人所負借款債務需由其本人負清償之責,債權人上開主張,難認有據。又債權人請求之對象與狀附證據資料及原因事實不相符,難認該主張為有理由,依前開規定與說明,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黃盧山主張債權,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