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22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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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裁字第22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裁字第226號聲請人連振逢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屏東縣恆春地政事務所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本院105年度裁聲字第20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聲請人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5年12月19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05年度裁聲字第463號裁定駁回,此裁定並於105年12月15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各該卷可稽。聲請人雖再於105年12月27日具狀聲請訴訟救助,然聲請人並未就前揭本院105年度裁聲字第463號裁定駁回訴訟救助後,其有如何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為釋明,尚難據之而主張免其補正之責。聲請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胡方新法官程怡怡法官張國勳法官汪漢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書記官莊子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