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99號聲請人(即臺灣美松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予展期至民國97年9月25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43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臺灣美松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清算尚未經稅務機關核定,致未能如期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並調取本件相關清算進行簿冊審查後,認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期限,與上開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展期至民國97年9月25日止完結清算。至聲請人逾期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期限情形,則另行裁罰,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書記官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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