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交簡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姚學良 被告 陳凱業 兼法定代理人 陳河地
林詩涵 上列被告陳凱業因過失傷害案件(100年度交簡字第431號),經原告對被告陳凱業及其法定代理人陳河地、林詩涵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請求賠償範圍包含醫藥費、減少勞動能力及增加生活上需要等財產上損害,以及慰撫金之非財產上損害,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盧軍傑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政良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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