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0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0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06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婉貞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3年度聲沒字第7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婉貞涉犯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2年11月27日以10
2年度偵字第1932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仿冒品,爰依商標法第989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該條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法院並無裁量沒收與否之權限。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是以,因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所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而侵害他人商標權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此等物品,應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932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
2年11月27日確定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扣案如附表示之物,業經鑑定確認均係出於仿冒,此有鑑識報告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查獲照片等在卷可稽,本案既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揆諸前開規定,自應將上述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婷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附表: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出處│├────┼─────────────────┼────┼────────┤│1│wii白色主機晶片改裝│1台│偵卷第19頁│├────┼─────────────────┼────┼────────┤│2│WD壹TB硬碟含改機程式及遊戲│1台│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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