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208號
原 告 台灣吉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義鑫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科毅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科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00元,應繳裁判費1,77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
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