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2年度嘉簡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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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嘉簡字第350號
原   告  王樑材
被   告  蘇玉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5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第一項關於「被告應將坐落嘉義市○○
段○○○○○號建物即門牌號碼嘉義市○○路○○○巷○號房屋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 王柏翰王忠義王于瑄 」之記載,應更正為
「被告應將坐落嘉義市○○段○○○○○號建物即門牌號碼嘉義
市○○路○○○巷○號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王柏翰、王忠義、
王于瑄分別共有,每人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主文第一項之記載,有如主文
所示之顯然錯誤,為使明確,依聲請人之聲請,更正如主文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楊朝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書記官莊良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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